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
96-地特三等-文化行政(二)
二、「古蹟」指定,必須有那些程序?並請說明其權責之歸屬。(25 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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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根據行政院文建會於中華民國94年年底所公佈之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,古蹟的指定程序如下:
一、現場勘查。
二、審議並作成指定處分之決定。
三、辦理公告。
四、直轄市、縣(市)定者,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而古蹟指定之基準,根據辦法之第二條,基準如下:
一、具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價 值。
二、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 關係。
三、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。
四、具稀少性,不易再現者。
五、具建築史上之意義,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。
六、具其他古蹟價值者。
前項基準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依地方特性,另定補充規定。
貳、相關權責之歸屬,根據第四條、第五條,
(一) 主管機關對審議指定之古蹟,應辦理公告,公告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名稱、種類、位置或地址。
二、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。
三、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。
四、公告日期及文號。
第一項公告,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佈欄三十日,並刊登政府公報、新聞紙或資訊網路。
(二) 古蹟指定公告後,應由該主管機關填具古蹟清冊,載明下列事項,附圖片電子檔,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:
一、名稱、種類、位置或地址。
二、古蹟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。
三、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。
四、公告日期及文號。
五、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、使用人或或管理人之基本資料。
六、古蹟之創建年代、歷史沿革。
七、古蹟之現狀、特徵、使用情形。
八、土地使用分區或編訂使用類別、附近景觀及使用狀況。
九、其他相關事項。
前項所定圖說,應繪製於地藉圖上,並標明下列事項:
一、古蹟之範圍界線及其 使用配置。
二、古蹟所定著土地界線。
三、附近街廓名稱與位置。
四、圖面之比例尺。
(三) 古蹟之廢止程序,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;其為直轄市、縣(市)定者,應報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。至於古蹟指定之廢止,依下列基準為之:
一、古蹟因故毀損,致失去原有風貌者。
二、因火災、水災及震災等天災致古蹟主構件解體或滅失者。
三、其他喪失古蹟價值之原因者。
【參考資料】
http://210.69.23.205/law/html/new4/n4-2-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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